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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

          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7号           

《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已经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,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,现予公布,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

(2019年7月19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 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目    录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二章  基本规范

第三章  倡导与鼓励

第四章  实施与保障

第五章  法律责任

第六章  附则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引导、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,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 

第二条 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,适用本条例。

第三条 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,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、法规规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,维护公序良俗,引领社会风尚,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。

第四条 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,政府组织推进,部门各负其责,社会共同参与,形成共建、共治、共享的长效机制。

第五条  市、县(区)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

市、县(区)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。

第六条 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,制定相关措施,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。

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

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,做好具体工作落实。

村(居)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

第七条  国家公职人员、教育工作者、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。

第八条  广播电视、报刊、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,传播文明理念,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  基本规范

第九条 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,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言行举止文明,着装整洁得体;

(二)等候服务,依次排队;

(三)在电影院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;

(四)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;

(五)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,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,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。

第十条 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,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不随地吐痰、便溺;

(二)不乱扔果皮、纸屑、口香糖、包装物等废弃物;

(三)不随处涂写、刻画、张贴小广告;

(四)不踩踏、损毁草坪和绿地;

(五)不违反规定搭建和晾晒。

第十一条 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,遵守以下规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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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6-28 作者:518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