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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开展“打造示范亮点 树立文明标杆”活动的通知

鹤创文办〔2015〕7号

各县区创文办(文明办),市委各部委,市直机关各单位,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,各人民团体:为更好地发挥各级各类文明示范点的示范引领作用,推进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,经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指挥部研究决定,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开展“打造示范亮点、树立文明标杆”活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工作目标

按照省级文明城市的有关要求,在全面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基础上,集中时间在淇滨区、山城区、鹤山区三个城区各打造两个文明示范门店、两个文明示范市场、两个文明示范街道、两个文明示范社区、两个文明示范广场、两个文明示范校园。通过示范点建设,辐射、带动全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向纵深推进,向广度拓展。

二、工作标准

(一)文明示范门店标准

1.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宣传活动,利用电子显示屏营造创建氛围;

2.实行商品质量责任制,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、质量监督、质量保证体系;

3.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,把好商品采购关、仓库保管关、柜台上货关。不经销“三无”商品,过期、失效、变质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,不以次充好、掺杂使假;

4.认真贯彻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,坚持明码标价、质价相符,不搞价外收费,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,无虚构原价、虚假优惠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;

5.遵循商业职业道德标准,严格服务标准,执行国家“新三包”规定,坚持“不合格”商品退换原则,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;

6.消费环境干净整洁,店容店貌美观大方,安全警示明晰,商品陈列醒目;

7.营业、服务人员挂牌上岗,服务态度热情诚恳,解说耐心细致,文明用语,微笑服务;

8.设立顾客意见箱、意见簿,公布举报监督电话,保证投诉完结率达100%。

(二)文明示范市场标准

1.市场内经营户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,对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知晓率、支持率、参与率均达100%;

2.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文明公约,倡导依法经营、诚实守信、文明服务;

3.在市场内开展创建“诚信经营户”、“星级经营户”、“放心消费户”、“文明摊位”等活动,经营者广泛参与;

4.利用市场的电子屏幕、公告栏、板报橱窗等形式,积极宣传道德模范、好人好事等文明城市创建内容;

5.商品分区按蔬菜、肉类、豆制品、熟食、水产、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,布局合理,区域标志明显;

6.市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,证照齐全。亮照(证)经营,无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现象;

7.经营者诚信经营,文明经商,不销售假冒伪劣、盗版侵权等商品;无强买强卖、短斤少两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;

8.市场内外环境干净、整洁,配备专门保洁人员,无卫生死角,无占道经营、乱搭乱建、乱摆摊点、乱扔垃圾、乱泼污水、乱贴乱画等现象;

9.日常管理、卫生保洁、质量检测等制度健全。公示栏、提示牌、公平秤、投诉台和广告牌匾设置规范、醒目明确、方便群众;

10.经营者有较好的环境卫生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,食品经营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检查,实行持证上岗;

11.市场周边卫生整洁,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整齐、进出有序。

(三)文明示范街道标准

1.创建氛围好。沿街公交站、灯箱、商店电子屏普遍开展文明城市、公益广告宣传活动,创建氛围浓厚;

2.公共设施好。路面平整、无坑洼、无堆积物。人行道设有“盲道”并保持通畅。路灯完善,无破损和毁坏灯盏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设置规范合理。交通标志、标线、信号灯、隔离设施齐全、有效、无遮挡,醒目规范。道路
供水、排水管道畅通,环卫设施整洁、齐全;

3.市容市貌好。沿街建筑物立面无乱搭乱建,乱贴乱画,建筑物外立面整洁、美观。门店牌匾整齐划一,用字规范。沿街门店无出店经营、无店外堆放,沿街无占道摊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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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6-28 作者:51823